霍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3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389号案件名称
霍松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霍松;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389号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霍松,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赛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杨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子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竹某某、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611号 下一篇 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