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芳云、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02号
  • 案件名称

    王芳云、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芳云;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性196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春店路南侧、恒福药业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敬敏。本院在执行王**云与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云于2021年8月9日因被执行人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9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对利辛县百味酱菜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斯楠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