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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春、孙全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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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175号
  • 案件名称

    张小春、孙全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小春;孙全飞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春,女,汉族,住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全飞,男,汉族,住杭州市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小春与被执行人孙全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12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全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挖机租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全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孙全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全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全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桐庐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孙全飞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全飞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孙全飞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孙全飞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小春。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挖机租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孙全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1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汪嘉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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