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为家牛肉面馆等马啊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029号案件名称
马艳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为家牛肉面馆等马啊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艳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为家牛肉面馆;马啊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琴,女,1969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为家牛肉面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南路东侧296号1栋。 经营者:马红芳,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马啊旦,男,1987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马艳琴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为家牛肉面馆、马啊旦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422.32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42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02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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