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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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72号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宪章;沧州市圆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耿广弟;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72号申请保全人:李宪章,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保全人:沧州市圆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兆亮。被保全人:耿广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保全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国。李宪章与沧州市圆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耿广弟、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宪章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宪章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宪章与沧州市圆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耿广弟、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振花书 记 员 邵永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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