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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会、陈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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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50号
  • 案件名称

    张林会、陈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林会;陈庆华;戚犁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4650号原告:戚犁犁,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陈庆华,女,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林会,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戚犁犁与被告陈庆华、张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犁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4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鲁会珍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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