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会、陈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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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50号案件名称
张林会、陈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林会;陈庆华;戚犁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4650号原告:戚犁犁,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陈庆华,女,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林会,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戚犁犁与被告陈庆华、张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犁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4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鲁会珍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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