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恢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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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647号案件名称
马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德宝;刘连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恢647号刘连宾:你与申请执行人马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马德宝支付购车款79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王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诉讼费:2175元、执行费:1085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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