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3民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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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民监1号案件名称
杨阳、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阳;巴登加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3民监1号原审原告:杨阳,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被告:巴登加甫,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原告杨阳与原审被告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民监[2020]650203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晏晴审判员 王二飞审判员 欧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利米娜哈力木拉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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