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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3民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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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民监1号
  • 案件名称

    杨阳、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阳;巴登加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3民监1号原审原告:杨阳,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被告:巴登加甫,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原告杨阳与原审被告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民监[2020]650203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晏晴审判员    王二飞审判员    欧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利米娜哈力木拉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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