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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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39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392号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颖,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晓颖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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