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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陈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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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009号
  • 案件名称

    梁文、陈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梁文;陈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文与被执行人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梁文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0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杨志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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