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陈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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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009号案件名称
梁文、陈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文;陈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文与被执行人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梁文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0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杨志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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