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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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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执54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马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甘0522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2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马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由马某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王某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王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550元(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二、由马某支付王某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借款付清之日止);三、本案执行费88元,由马某负担。马某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马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税务等信息全面查控,未发现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工作人员走访马某户籍地询问调查,马某常年外出务工,家中无其他经济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马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黄海祥审判员  任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康 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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