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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项可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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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23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项可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项可明;陆伟群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签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231号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北新村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0705MEA402404H。法定代表人:丁庆胜,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项可明,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陆伟群,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可明,系被告陆伟群丈夫,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可明、陆伟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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