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彩霞、李四梅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申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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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申252号案件名称
汤彩霞、李四梅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汤彩霞;李四梅;王振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彩霞,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四梅,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振阳,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汤彩霞因与被申请人李四梅、王振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6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彩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周海峰审 判 员 谭国华审 判 员 陶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苏彦坡书 记 员 许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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