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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邢彦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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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315号
  •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邢彦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邢彦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315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前进路浙江商贸城西幢一层1013、1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4GMLU4K。法定代表人:张彤。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斌,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邢彦华,男,现年约5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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