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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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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55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亚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亚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73671740。法定代表人:郭元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巴铃镇小坪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67728813C。法定代表人:娄玉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42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439元、申请执行费15904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350439元及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1350439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覃小艳审 判 员  莫杭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雄书 记 员  罗巧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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