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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俞怀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04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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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04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俞怀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俞怀东;吴树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0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负责人:刘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显东,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俞怀东,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吴树英,女,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怀东、吴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8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91,869.84元,截至到2021年5月5日的利息和罚息3538.58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以上共计1,095,408.42元。本案在执行中,共冻结被执行人23,136.9元,现已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金额的还款问题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拍卖房屋的问题,暂申请终结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3民初8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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