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彦青、冯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4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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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4819号案件名称
凡彦青、冯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凡彦青;冯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4819号原告:凡彦青,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冯健,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原告凡彦青与被告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彦青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彦青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彦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凡彦青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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