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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博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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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835号
  • 案件名称

    张子博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子博;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835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博,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1幢5层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1714216C法定代表人:韩东。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子博与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预存款257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经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子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职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联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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