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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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79号案件名称
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79号 原告甄大建,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建安处家属院,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XX城县西马店面粉厂,住所地XX城县。法定代表人葛华,男,系该面粉厂负责人。19816253130632198106252011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大建诉被告XX城县西马店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大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大建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甄大建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 欢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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