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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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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79号
  • 案件名称

    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澄城县西马店面粉厂;甄大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79号 原告甄大建,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建安处家属院,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XX城县西马店面粉厂,住所地XX城县。法定代表人葛华,男,系该面粉厂负责人。19816253130632198106252011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大建诉被告XX城县西马店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大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大建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甄大建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    欢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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