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庄河市世兴电料商店、刘玉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670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67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庄河市世兴电料商店、刘玉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世兴电料商店;刘玉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6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世兴电料商店。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WWX65XA。经营者:崔仕兴,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世兴电料商店与被执行人刘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9128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玉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刘玉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限额冻结刘玉成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于2021年6月29日限额冻结刘玉成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于2021年6月29日限额冻结刘玉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刘玉成所有的位于宁夏××自治区××市沙坡头区××商业街东侧娱乐中心××楼××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40502100013GB00029F01210010,不动产权证书号:00003388,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三年。该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做出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经查,刘玉成无车辆、存款、保险、公积金、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宾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