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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宝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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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685号
  • 案件名称

    包宝福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包宝福;单海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685号申请执行人:包宝福,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单海波,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羁押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包宝福与被执行人单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5462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单海波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柴丽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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