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涛、蒙城县万盈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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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2098号案件名称
刘锦涛、蒙城县万盈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锦涛;蒙城县万盈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梁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刘锦涛,男,196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执行人:蒙城县万盈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蒙城县江淮供应巢C区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JLC13Y。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辉,男,197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刘锦涛与蒙城县万盈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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