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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山与李洪权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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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74号
  • 案件名称

    孙成山与李洪权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成山;李洪权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山,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内。被执行人:李洪权,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山与被执行人李洪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大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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