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山与李洪权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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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74号案件名称
孙成山与李洪权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成山;李洪权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山,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内。被执行人:李洪权,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山与被执行人李洪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大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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