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卫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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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00号案件名称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卫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卫丽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6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UFRLX2。负责人:何刚。委托代理人:谢志军、帅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卫丽娜,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卫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卫丽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汶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6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UFRLX2。负责人:何刚。委托代理人:谢志军、帅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卫丽娜,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卫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卫丽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汶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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