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龙与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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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案件名称
刘俊龙与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俊龙;张政;白世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 原告:刘俊龙,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尧,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政,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白世川,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龙与被告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龙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政、白世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龙撤回对被告张政、白世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刘俊龙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聂 铭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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