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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龙与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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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
  • 案件名称

    刘俊龙与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俊龙;张政;白世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812号 原告:刘俊龙,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尧,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政,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白世川,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龙与被告张政、白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龙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政、白世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龙撤回对被告张政、白世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刘俊龙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聂  铭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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