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垚橦、陈虹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22执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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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422执208号案件名称
陈垚橦、陈虹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垚橦;陈虹旭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垚橦,女,201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代理人:白瑞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陈虹旭,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陈垚橦申请执行陈虹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5万元,本案执行费53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及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孙 薪审判员 蒙奎军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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