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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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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长云,男,1978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与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与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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