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毛长云;乌满尔江·塔夏洪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长云,男,1978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与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长云与被执行人乌满尔江·塔夏洪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垚橦、陈虹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22执208号 下一篇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