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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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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民初3586号
  • 案件名称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正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586号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塔城北路4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小森,总经理。        被告:王艳正,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被告王艳正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依法处分,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甄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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