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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祝艮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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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39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祝艮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祝艮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赵光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祝艮,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执行人祝艮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限被告祝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28.16元及截止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含复利)663.48元,合计6591.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公安信息查询和社保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房产、社保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0.5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3.54元,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1.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5.12元,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吉利牌小型客车一辆,已采取查封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网络资金,已采取冻结、扣除措施,并按法律规定予以支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采取查封措施,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未进行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2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果    审  判  员   张  霜    审  判  员   李必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  双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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