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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治、程红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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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会治、程红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于会治;程红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会治,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程红权,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住伊川县。于会治与程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329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程红权偿还于会治120000元。因程红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会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日,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3日届满;2、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六、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15日。因无发现,而未实施。八、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申向利名下豫C×××××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届满,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有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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