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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俏、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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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23号
  • 案件名称

    赵俏、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俏;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赵兴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俏,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经营者:付长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审被告:赵兴喆,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上诉人赵俏因与被上诉人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原审被告赵兴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俏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是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赵俏住所地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所以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系“买卖合同关系”,就本案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并不在“大连市金州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机制炭”交易的过程是,上诉人将“机制炭”交付被上诉人指定的货站,货站通过运输的方式将“机制炭”运输到被上诉人指定的仓库或者存放地点,运输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交易的方式,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本诉合同履行地应该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抚顺而不在大连的金州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被上诉人诉请,确定本案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火灾发生的地点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长友商行南侧库房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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