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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惠妮、陆美凤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227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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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227民初1037号
  • 案件名称

    卢惠妮、陆美凤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惠妮;陆美凤;曾秋生;曾巴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227民初1037号原告:卢惠妮,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山,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美凤,女,1940年3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第三人:曾秋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陆美凤与第三人曾秋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黎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巴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卢惠妮与被告陆美凤,第三人曾秋生、曾巴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后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慧妮负担。审 判 长  韦柳欢审 判 员  王丰贤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宁 川书 记 员  杨滴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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