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惠妮、陆美凤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227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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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227民初1037号案件名称
卢惠妮、陆美凤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卢惠妮;陆美凤;曾秋生;曾巴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227民初1037号原告:卢惠妮,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山,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美凤,女,1940年3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第三人:曾秋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陆美凤与第三人曾秋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黎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巴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卢惠妮与被告陆美凤,第三人曾秋生、曾巴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后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慧妮负担。审 判 长 韦柳欢审 判 员 王丰贤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宁 川书 记 员 杨滴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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