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海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34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3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海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海涛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34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张海涛责令退赔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执47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180000元的义务,已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8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50元、查封执行人名下苏C×××××号北京牌汽车一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海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海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8850元已退还受害人,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85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海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渠海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