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银兰与任忠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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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553号案件名称
薛银兰与任忠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薛银兰;任忠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薛银兰,女,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委员会村民,甘泉县关家沟114号。被执行人任忠莲,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米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172号。本院在执行薛银兰与任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忠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忠莲向申请人薛银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2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5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娇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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