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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志军、徐香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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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2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志军、徐香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张志军;徐香莲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27号原告:张某,女,200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张志军,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徐香莲,女,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耀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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