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张志军、徐香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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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27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志军、徐香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张志军;徐香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27号原告:张某,女,200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张志军,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徐香莲,女,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耀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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