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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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197号案件名称
王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197号被执行人:王坤,男,199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坤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坤应缴纳罚金50000元。因王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三、2021年7月9日,本院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4日,本院委托淅川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淅川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向淅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淅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9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组长,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非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原 杨审判员 王亚楠审判员 朱铃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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