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旬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龚泽忠,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梁寒,女,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黄丹丹,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x住陕西省旬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肖洵,男,汉族,x住陕西省旬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屈先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928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对(2018)陕0928民初669号案件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928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宝君与刘翠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757号 下一篇 王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