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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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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928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旬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龚泽忠,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梁寒,女,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黄丹丹,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x住陕西省旬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肖洵,男,汉族,x住陕西省旬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屈先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与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928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寒、黄丹丹、陈磊、肖洵、屈先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旬阳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对(2018)陕0928民初669号案件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928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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