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君与刘翠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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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757号案件名称
徐宝君与刘翠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宝君;刘翠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徐宝君,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六合村被执行人:刘翠芳,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拜泉县兴农镇建国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宝君与被执行人刘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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