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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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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 案件名称

    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
  • 案件缘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秋谷8栋6楼01室。法定代表人:黄铭耀,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二路11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8栋1004。法定代表人:黄义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阳光花苑10B-19幢之间营业房。经营者:傅海峰。上诉人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及原审被告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盛峰机械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博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盛峰经营部未经博移公司许可,向案外人戴晓君销售嗒嗒旋扣即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嗒嗒旋扣”为爱康公司的注册商标。爱康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盛峰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涉案买卖行为属于线下产品销售行为,不涉及网络销售行为,爱康公司关于网络销售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认为博移公司为取证需要,以盛峰经营部名义开具发票而自行选择确定的购买地的主张没有依据。盛峰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其主要经营地为侵权行为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点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碧桂园云谷(华富国际大厦)5号楼附近的地面停车位,基于上述事实,盛峰经营部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原审法院在未审查博移公司针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原审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规定。综上,请求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爱康公司未作答辩。盛峰经营部未作陈述。博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博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爱康公司立即及永久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310294181.9、名称为“基于卷轴的闭合系统”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包括网上许诺销售)、出口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系带系统(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爱康公司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现存的侵权产品,盛峰经营部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爱康公司召回并销毁其他经销商现存的侵权产品;4.判令爱康公司、盛峰经营部共同赔偿博移公司损失500万元;5.判令爱康公司、盛峰经营部赔偿博移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及其它合理开支;6.判令爱康公司、盛峰经营部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博移公司系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经调查发现,爱康公司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盛峰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且其所售产品来源于爱康公司,爱康公司、盛峰经营部的侵权行为给博移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爱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盛峰经营部所在地仅是博移公司为了管辖需要自行选择的购物地而非侵权行为地,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及爱康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本案应移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博移公司诉爱康公司、盛峰经营部的专利侵权纠纷,本案的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判定。本案中,博移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盛峰经营部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并据此主张爱康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盛峰经营部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由此可知博移公司已认定爱康公司为盛峰经营部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方,故本案审理的要点系博移公司与爱康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之争。进一步地,博移公司、爱康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从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法院查明案情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移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博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1)苏通通诚证字第185号公证书等证据。该公证书记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戴晓君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21年1月26日在南通市开发区碧桂园云谷(华富国际大厦)5号楼东边地面停车位签收了2盒鞋子、3盒嗒嗒旋扣、2袋鞋带、送货单、收据等,戴晓君向傅海峰转账942元。其中,送货单上载有“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地址如城街道阳光花苑10B-19楼”“收货人戴晓君”“收货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宏兴路碧桂园云谷5号楼”“产品嗒嗒旋扣”“数量3”“单价48”以及“总价144”等信息,并盖具“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印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上载有“客户名称戴晓君”“项目嗒嗒旋扣”“数量3”“单价48”“金额144”“收款人傅”等信息,并盖具“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印章;转账电子回单上载有“收款方户名傅海峰”“付款方户名戴晓君”“转账金额942元”等信息,并盖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专用章”印章。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博移公司上诉意见及本案事实,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博移公司以爱康公司和盛峰经营部为共同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爱康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盛峰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要求二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博移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其中送货单、收款收据以及转账回单等相互印证,初步证明盛峰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认定盛峰经营部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至于博移公司是否以盛峰经营部名义开具发票等,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博移公司诉请,并依照前述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连结点。盛峰经营部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盛峰经营部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足以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爱康公司以盛峰经营部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依法享有诉讼处分权,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博移公司指控爱康公司和盛峰经营部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其各自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博移公司向盛峰经营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系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爱康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爱康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的情形下,以本案审理要点系博移公司与爱康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之争、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不当,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但答辩意见并非必要审查对象,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后提交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裁定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法对爱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程序上并无不当。博移公司的答辩意见系在原审裁定作出后提交,其以原审法院未审查答辩意见即作出裁定为由,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博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钱 静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李锋、周桂荣法官助理:钱静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9月6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侵害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基于卷轴的闭合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294181.9)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如皋市盛峰机械配件经营部。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裁定主文:深圳市爱康伟达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法律问题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2.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观点1.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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