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光、赵治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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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24号案件名称
杨增光、赵治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增光;赵治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杨增光,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赵治强,男,回族,1986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杨增光与被执行人赵治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2012年华泰圣达菲牌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声称此车辆已被被执行人卖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6.59元,被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24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24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8月24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七、2021年8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日本院到其住所地封丘县尹岗乡辛寨村进行实地调查,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八、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九、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增光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增光,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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