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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华、赵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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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67号
  • 案件名称

    周美华、赵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美华;赵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67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华,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周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9)皖1621民初4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皖1621执恢1424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为方便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424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皖1621执恢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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