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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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1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被执行人王佳春,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8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佳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9917.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油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已扣划5071.05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被执行人王佳春,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48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佳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9917.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油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已扣划5071.05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馨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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