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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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624号案件名称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翼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张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24号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为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杨桂生,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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