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624号
  • 案件名称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翼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张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24号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为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杨桂生,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