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琪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稷山县琪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琪琳造纸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21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稷山县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稷山县琪琳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张其林,系厂长。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稷山县琪琳造纸厂诉申请人稷山县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稷山县天翔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被保全人稷山县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黄小丽所有的晋M67D39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黄小丽名下晋M67D39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被保全人稷山县天翔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00000元予以解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斌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新平、玛拉提·都拉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72号 下一篇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生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