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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洪生、吕守权受贿、贪污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6刑终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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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终130号
  • 案件名称

    聂洪生、吕守权受贿、贪污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聂洪生;吕守权
  • 案件缘由

    受贿;贪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洪生,男,1960年4月26日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大学文化,原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彩熠,辽宁江公(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国英,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吕守权,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原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滨江三号小区6号楼3单元805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6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洪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聂洪生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聂洪生、原审被告人吕守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聂洪生单独受贿的事实部分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洪生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2、张某1、周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辽宁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洪生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杨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承诺在江某的朋友杨某1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聂洪生收受杨某1委托江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二)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2006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传革的请托,为其弟弟杨某2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至2009年春节前,聂洪生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三)收受李某122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聂洪生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利用江某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负责船舶检验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1的请托,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在2009年7月份,江某收受李某1送给其和聂洪生的人民币22万元,后江某分给聂洪生11万元。(四)收受周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造船网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聂洪生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五)收受刘某1、李某24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由广某的请托,将由广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李某2的儿子均安排到其单位执法船上工作。后聂洪生收受刘某1、李某2委托由广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六)向杨某2索要6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2的辽丹渔23622、23623等22艘船欠缴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处长吕守权违规为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2014年11月,聂洪生以借款为名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2017年9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洪生进行调查,其害怕该笔事实被发现,遂于2017年10月将60万元退还给杨某2,并要求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上交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后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全部缴纳。(七)收受北井子镇獐岛村为其免除的5997.86亩海域租金共计755.72万元的犯罪事实2008年,被告人聂洪生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广军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张忠有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广某寻求帮助。由广某与聂洪生沟通后,聂洪生同意由广军接受獐岛村村主任张忠有请托,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洪生使用。后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和由广军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安排由广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尤某、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黄某1、海洋科科长闫伟,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洪生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洪生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上交海域租金。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聂洪生涉案财物100元,查封其房屋(丹东市振兴区国瑞路1003号)一处。聂洪生与吕守权共同贪污122万元的犯罪事实自2010年起,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工作人员采取通过虚开执法船燃油费发票、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形成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单位花销,并安排时任该单位副处长被告人吕守权保管。至2018年6月,仍有122万元在吕守权处保管。2018年4月聂洪生内退,2019年12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撤并后成立丹东渔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4月聂洪生正式退休,在上述期间内聂洪生均未将剩余122万账外资金的事情向他人报告或者上交单位,且多次授意吕守权对这122万元账外资金保密,吕守权表示同意,二人将这122万元公款予以侵吞。经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吕守权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被告人吕守权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122万元被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吕守权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至2020间,被告人吕守权先后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在任职期间,吕守权利用其负责海上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2、孟某、单某等人的请托,为黄某2、孟某、单某等人在放行违规渔船、不处罚违规渔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5000元的烟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2的请托,为刘某2朋友渔船被抓时放行提供了帮助,以及承诺对刘某2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5次收受刘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2、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彭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4次收受彭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4万元。3、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2次收受黄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1万元。4、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孟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4次收受孟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4万元。5、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2次收受张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2万元。6、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8年春节前,吕守权收受孙某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孙某送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孙某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2万元。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单某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将其违法捕捞的渔船放行。2020年春节前吕守权收受单某送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8、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国峰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后吕守权收受国峰送给其的价值5000元的烟票一张。9、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忠桢的请托,未对其亲戚王忠斌违规出海捕捞的渔船进行罚款。后吕守权收受王忠桢送给其的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一张。10、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予以照顾。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3次收受林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3万元。1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予以照顾。2016年和2017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共计1.2万元。被告人吕守权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吕守权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7万元。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洪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聂洪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吕守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守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洪生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守权在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守权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吕守权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守权认罪认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聂洪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吕守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聂洪生违法所得694.7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四、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贪污款122万元依法返还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聂洪生赃款100万元、被告人吕守权赃款2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诉人聂洪生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收到杨某12万元,没有收受杨某22万元,其收受李某111万元、收受周某20万元不构成受贿,其未向杨某2索要60万元,该笔系借款已归还,其没有收受獐岛村给予的免交海域租金好处,未贪污小金库。上诉人聂洪生的辩护人经本院二次通知提交辩护意见,均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洪生受贿、贪污一案,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聂洪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即证人江某、杨某1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船舶档案资料,营业执照,银行交易记录和转账凭证,渔业船舶运营检验报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许可证,獐岛村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船坞维修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聂洪生的辩护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獐岛海域使用权部分原始账册,经审查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关联,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聂洪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查,聂洪生在一审期间提出关于收受杨某12万元的供述系受引诱作出,但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该笔犯罪事实,无证据证实其供述系受引诱作出,聂洪生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未提供任何线索,故对该申请予以驳回;提出的鉴定人出庭申请,经查,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将辽金地资鉴字[2020]第14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内容向聂洪生出示,聂洪生对该鉴定报告予以认可,同时,聂洪生在一审期间虽申请对该鉴定报告重新鉴定,但并未提出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所提该申请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提出的证人出庭、调取证据、庭前会议和开某,经审查,所提理由均不成立,均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聂洪生提出的其没有收到杨某12万元,没有收受杨某22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提出的其收受李某111万元、收受周某20万元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基于职务之便,为特定人员谋取利益,或以交易为名,擅自转让他人网具指标,在上述行为中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提出的其未向杨某2索要60万元,该笔系借款已归还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2年审捕捞许可证、免收渔业资源费,并以借为名向杨某2索取财物,后有能力归还而未归还,其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予以退还,目的是为了掩饰犯罪、逃避制裁,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提出的其没有收受獐岛村给予的免交海域租金好处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免费获得海域使用权,正是基于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本质上系变相的权钱交易,以受贿论,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提出的其未贪污小金库的上诉理由,经查,因该公款系单位账外资金,仅上诉人聂洪生与原审被告人吕守权知情,具有隐秘性,二人公款私存,隐瞒不报,已实际控制该款项,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洪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吕守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聂洪生、原审被告人吕守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聂洪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吕守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吕守权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对该部分犯罪以自首论,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上诉人聂洪生、原审被告人吕守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大勇审 判 员 董泽军审 判 员 张 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宝丽书 记 员 尤亭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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