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芳芳、何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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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385号案件名称
靳芳芳、何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靳芳芳;何桂兰;靳祥锡;汪成平;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385号 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00MA6YY1Q10J。法定代表人:雍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略,公司袁家庄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泽超,公司袁家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汪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靳某锡,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号码为:61233XXXX305050314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址同靳某锡,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3XXXX603290324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靳某某、靳某锡、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 考虑汪某某前期经营失败,目前家庭有子女三人年龄较小,妻子在家照顾小孩,汪某某一人在外挣钱,家庭经济困难 ”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计645.00元,由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晏 鹏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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