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聪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复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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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执复231号案件名称
张立聪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立聪;王国强;北京市四达邮币社;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2执复23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A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伟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春茹,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立聪,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市四达邮币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5层1825-3。法定代表人:王国强。复议申请人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执异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 强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姜高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宋宇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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