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岩与张立臣、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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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799号案件名称
郭洪岩与张立臣、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洪岩;张立臣;张丽娜;张淑华;张玉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岩,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第二粮种场1组。被执行人:张立臣,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盛世豪庭小区2号楼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盛世豪庭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丰乐村。被执行人:张玉河,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丰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洪岩与被执行人张立臣、张丽娜、张淑华、张玉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31执164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思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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