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16号案件名称
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609号。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赵良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17号支付令,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良兴的银行存款14431元(含执行费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609号。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赵良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17号支付令,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良兴的银行存款14431元(含执行费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馨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母志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1号之一 下一篇 许二凯、郭二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