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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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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16号
  • 案件名称

    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赵良兴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609号。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赵良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17号支付令,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良兴的银行存款14431元(含执行费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房屋中心。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609号。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赵良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17号支付令,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良兴的银行存款14431元(含执行费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馨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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