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志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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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母志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母志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1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母志超,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7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20.28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520.28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9479.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关于并处母志超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母志超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母志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1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母志超,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7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20.28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520.28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9479.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关于并处母志超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母志超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母志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敬桂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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